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拓展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央和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关心地税事业的发展。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和理论水平。
(三)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够密切联系纳税人。
(五)身体健康,能保质保量的履行监督职责。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产生
(一)经与中央和北京市驻区单位以及区属单位协商推荐人选。
(二)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
(三)由局党组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加我局组织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检查、年终考核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二)参加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参加局党组组织召开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四)了解和反映广大纳税人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
(五)对我局及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六)对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参加我局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了解所反映的纳税人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
(二)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四)深入纳税人了解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任期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七、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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